《刑事訴訟法》只規定被告不服被羈押可抗告,但被告律師是否可以提抗告,規範不清,憲法法庭25日判決合憲,但比照上訴規定,律師為了被告利益,只要被告不反對,也可以提起抗告,但仍需要被告簽名同意。

本案是因張姓男子因毒品防制條例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2月,律師為他提起抗告但未在聲請人之簽章或指印,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他委由律師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合憲,但統一法律解釋,律師、法定代理人,配偶為被告利益可以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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