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貪汙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不分被告所犯罪名、所受有期徒刑宣告刑之長短、是否獲得緩刑、個案情節及個人情狀,一律規定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即應宣告褫奪公權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法官認為,一律規定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即應宣告褫奪公權,是對不同案件相同處理,亦可能造成情輕法重、顯然過苛情況,欠缺調節機制,致被告一律遭受剝奪服公職權之結果,顯然已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服公職權及職業自由。
但大法官許宗力、林俊益及黃瑞明組成的審查庭認為,立法者為嚴懲貪汙,澄清吏治,特制定貪汙治罪條例,就褫奪公權於系爭規定特設要件,究有何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之處,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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