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段姓男子自稱不喜歡聽到住家隔壁的國小,因校慶預演發出的鼓聲及聲響,他打電話到台北市政府投訴,說如果校方未改善要親自到學校並拿菜刀,台北地方法院依恐嚇公眾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段男提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沒有恐嚇犯意,改判無罪確定。

高院認為,段男因國小校慶預演噪音問題,而以強烈語氣要求北市府人員代向國小反映並要求改善,且他有留下聯絡電話,以供市府人員核對身分及聯絡之用,如果他有言詞恐嚇健康國小師生之意,大可隱匿其聯絡方式,以避免遭查緝,何須留其真實聯絡電話?

高院指出,縱使段使用之文字可能過於聳動、偏激,然其用意仍屬於被告個人意見之表述,藉此抒發對國小噪音問題之不滿,難遽以認其主觀上確有恐嚇公眾之故意,況且他堅稱未要求市府人員將「如果未改善,將親自到學校,帶著菜刀」一語轉知國小校方,沒有恐嚇的故意。

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的段男,不滿2020年11月12日某國小舉行校慶大會活動製造噪音,當天下午2點多,他撥打1999市民專線,出言恫稱。

段說,自己是國小附近大樓住戶,因國小校慶預演鼓聲擾民,要求見學校校長反映未果,希望該局人員向學校反映,若未反映改善,將親自前往學校並拿菜刀。

台北市政府不敢大意,通報國小教務主任儘速處理,並請警方加強巡邏,通報校安系統,校方也提起告訴。

北院考量段男只因鄰近國小校慶預演的活動噪音未見相關單位積極處理而有不滿,即恐嚇公眾,使公眾因此感受到不安與恐懼,公共秩序遭受破壞,所為實值非難,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段提上訴後,高院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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