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曾自1993年1月30日起,制定施行「台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至今已19年,期間雖然在2018年10月26日有部分修正,但針對重大刑事及社會矚目案件,各級檢察署對於法警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並未有具體規範,各地檢署除台北、高雄兩地檢個別訂有相關注意事項外,其餘各地檢署均未明文規定。
現今社會無論民眾通訊、媒體、網路都很發達,資訊流動速度極快,造成各級檢察署維安不易,為跟上時代進步,高檢署認為法警執勤規定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因此已擬定「台灣高等檢察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辦重大、敏感矚目案件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草案。
該草案內容含括重大、敏感矚目案件的定義、應注意偵查不公開辦法的相關規定、應設立指揮官並通知機關長官、設立採訪區、應對媒體及戒護、提帶被告的方式等,於本次會議中進行討論,以集思廣益,擬於彙整意見後送交法務部核備,預計於111年5月間公布全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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