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發改委發出關於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了哄抬煤炭價格的具體行為表現。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大陸國務院令第585號),經營者存在哄抬價格行為的,有關部門可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報導稱,大陸發展改革部門將持續密切關注煤炭市場和價格情況,發現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且經提醒約談拒不改正的,將作為涉嫌哄抬價格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社會各方面發現煤炭經營者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的,可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

大陸發展改革委23日發布關於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了哄抬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價格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明確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通過向關聯方轉售,再由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

例如,陝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的合理區間上限為520元/噸。當地某煤炭企業與其控股的貿易公司簽訂一份煤炭中長期合同,約定以450元/噸的出礦價格供貨,但該貿易公司隨後以550元/噸的出礦價格將該批煤炭銷售給電廠,售價超出當地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一般可視為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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