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翁姓男子在桃園一家補習班任職,他以女性大頭照為頭像,佯裝女網友誘騙並恫嚇15歲少年,在鏡頭前猥褻行為,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考量他與被害少年及母親以60萬元達成和解,依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2020年5月2日晚上,翁男以女性大頭照向當時15歲的少年搭訕,使少年誤以為翁是女生進而開始聊天,過程中談及關於性愛或猥褻行為的內容,他要求與少年視訊遭拒絕,竟利用他擔任補習班老師有輸入帳號密碼登入該補習班之網際網路雲端空間,查閱少年資料。

翁男知悉少年是補習班之學生,恫稱要把少年就讀學校之名稱,真實名稱等公布,脅迫少年與其視訊,少年在視訊中猥褻,翁男使用該手機內預先下載之軟體側錄少年猥褻行為,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並將上開電子訊號儲存至其所有之電腦中。

高院認為,本案依員警證及翁男警詢供述內容,他並無自首情事,故無自首減輕規定之適用,他犯後坦認不諱,且與被害人及其母親以60萬元達成和解,如數賠償完畢,對方表示願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獲得被害人諒解,堪認被告確有悔悟之意,判刑3年6月。

#少年 #視訊 #猥褻行為 #大頭照 #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