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姓女子取得保母執照2、3個月後即經介紹至豪宅,以計次方式擔任保母,後來到台北市公託任職,她替未滿2歲幼童盥洗時多次毆打,刑事部分秦女遭判刑6月,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秦女、公托應連帶賠償37萬元。可上訴。

秦女是北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的托育人員,從事照顧幼童等工作,2018年10月15日秦女因見幼童在用餐時不慎弄髒衣服,欲將幼童抱入淋浴間內為其盥洗時,先徒手拍打其臀部、腿部、頭部、拉扯左手臂。

秦女從後拍打幼童頭部後方,旋以右手抓住其肩膀及腋下,將幼童從公托之淋浴隔間內拎出,褪去幼童尿布而幫其擦拭時,再以右手快速揮打其臉部附近,造成幼童。

刑事部分,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秦女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幼童父親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秦女、公托應連帶賠償幼童37萬元、公托應賠償幼童父親7000多元醫藥費和托育費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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