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於109年6月19日修正施行後,審判中羈押期限縮短為5年,但針對湯景華縱火殺人案件,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抗字第951號刑事裁定中認定,重罪滿5年後,仍得例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繼續羈押2個月。對此,監察院指出,若依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5年審判中總羈押期限應無解釋延長期限之可能性,此項見解恐易遭不符國際人權規範之質疑。
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本案起因於湯景華與被害人翁姓男子發生爭執,湯景華於105年3月間凌晨至翁家住宅前騎樓縱火燒機車洩忿,騎樓機車起火燃燒,並延燒至該4樓住宅,造成翁家6人死亡、2人僥倖逃生。本案最高法院於判決中認定,湯景華犯行是出於間接故意,故不構成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亦即最高法院將死刑限定在行為人有直接故意情形,故將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定讞,與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遙相呼應。
監院調查指出,如果從「取向人權」的解釋方式來觀察,5年審判中總羈押期限應無解釋延長期限之可能性,最高法院針對重罪之羈押總期限5年,仍可例外繼續羈押2個月,顯與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不符。
王美玉表示,本案雖有例外羈押瑕疵,但仍不影響最高法院判決湯景華有罪定讞的結果。湯景華所犯是重大命案,造成翁家6人喪命,對於其漠視生命的犯罪行為,仍應接受法律制裁,但正是因為國家機關有守護人權的誡命,所以監察院對於罪犯所面對的司法訴訟程序是否符合正義,仍會進行審慎檢視。正因為如此,當陳訴人是遭受冤屈而到監察院陳訴時,監察院就不會因為陳訴人已經司法有罪判決確定,而全面採納司法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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