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姓遊民去年行經北市和平東路民宅,拿出自備的插銷打開民宅外洗手檯的水龍頭,大剌剌洗手,屋主出來制止,並報警提告,台北地檢署認為,屋主付費購得的自來水,屬於動產,石男擅自取用,構成竊盜罪,29日起訴石男。
據了解,石男去年12月25日,行經和平東路二段某民宅前,看到戶外裝有洗手台,需要以插銷開啟,但石男即以隨身的插銷打開水龍頭,屋主發現後,制止石男,石男拿起袋子揮舞,屋主憤而報警提告竊盜、恐嚇。
檢方調查時,石男辯稱手中的袋子只裝樹葉,沒有要恐嚇人,亦否認偷東西,強調他只是洗個手。
檢方認為,屋主支付水費取得自來水,屬於動產,石男卻自備插銷擅自開啟水龍頭取水,構成竊盜罪,依法起訴石男,至於石男揮舞袋子的動作,尚不構成恐嚇,另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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