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蘇震清及助理余學洋從2012年到2015年間,以借款、參與黨內初選等名義,收受李恒隆交付的現金或支票,蘇遭重判10年,但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蘇自己向李拿錢,余非共犯關係,判決無罪。
法官指出,余學洋雖然有跟李拿錢,但那是他個人受李恒隆委託,提供太流公司案相關進度,沒有對價關係,且余學洋不具公務員身分,非屬賄賂。
檢起訴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涉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等人行賄蘇震清、徐永明等人,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經營權。
檢方指控蘇震清2012年到2015年間,以借款、參與黨內初選等名義,收受李交付的現金或支票2580萬元,蘇的助理余學洋收賄124萬,蘇再利用立委職權開協調會,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當年的增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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