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遭檢方起訴,在2020年與當時17歲的少女在停車場車內口交,他還用手機拍下性交影片,檢方起訴後,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周男無法從少女打扮及外觀得知她未成年,況且少女也未提及自己年紀,判決無罪。檢可上訴須符合速審法規定。
周男經友人介紹認識少女,2020年5月28日晚間他邀約少女並以返家拿取物品為由,開車將少女載到一處停車場,在停車場內對她口交,並於進行性交行為之際,周男拿少女手機開啟錄影功能並拍攝少女與他性交行為之影片。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院認為,周男案發無法從少女對話紀錄、外觀、打扮等情知悉或預見少女未滿18歲,且少女未告知年紀,檢方舉證不足證明犯罪,將周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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