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106年11月24日)起5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
財政部說明,上開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1年11月23日屆期,考量發展綠電與再生能源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配合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我國刻積極規劃節能減碳之國家發展整體策略及打造零碳能源系統,增設太陽光電模組為其中重要策略之一,延續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具有政策必要性,該部乃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陳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5年(111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3日),行政院於周一核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延長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免徵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貨物稅實施年限,有助我國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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