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婦人在去年因租屋問題與房東起爭執,因不滿警察處理方式爆粗口大罵三字經,被警方移送法辦,桃園地院簡易庭依妨害公務判拘役50日,她不服上訴,經桃園地院合議庭調查後,二審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林姓婦人去年4月在桃園中壢租屋,表示事前合約都已完成,押金也已繳清,房東卻要毀約,與其起爭執引起警方上門關切,當下因不滿警察處理方式爆粗口大罵三字經,遭到警方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

林姓婦人辯稱,當天爆粗口是因為遭受太多不公平對待,並強調這屬於民事糾紛,自己有合法租約,但警察看都不看,不斷勸她離開,甚至要用保護管束名義對她上銬。

警方則稱林姓婦人當下情緒不穩定,怕她有自殺或傷害他人的疑慮,所以對她實施保護管束。

一審桃園地院簡易庭調閱警方密錄器認定林姓婦人妨害公務,判其拘役50日,案經上訴,二審桃園地院合議庭調查租賃合約有效,並認為在場員警未先依法了解事發過程,輕率要求林姓婦人離開又對其實施保護管束並上銬,判定警方當下無權趕人。

合議庭認為「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從事件前因後果觀察,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罵三字經屬情緒累積,縱使林姓婦人不當口出穢語也不能就此認定她涉犯妨害公務的侮辱公務員罪,因此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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