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小君(化名)不滿丈夫阿傑(化名)長期與33歲女子阿芳(化名)外遇,阿傑與阿芳到各地遊覽、約會與開房間,次數高達270次。且阿傑為追求阿芳還在網路上張貼兩人的愛情故事。小君以阿芳侵害其配偶權,求償80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賠償40萬元為適當。
小君、阿傑與阿芳任職於高雄市楠梓區一家電子廠,小君主張,阿芳明知道阿傑已婚,但仍於2015年起與阿傑交往,平均每月性行為次數2至7次,並拍攝、傳送淫穢照片,長達5年,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
阿芳則指出,她當時隻身到台東工作,阿傑對她噓寒問暖,展開熱烈追求。阿傑還一再向阿芳保證將離婚並與她結婚,所以阿芳才接受阿傑,墜入情網。兩人已經於2019年分手,但阿傑還不死心,在網路上張貼兩人的愛情故事小說。阿芳委請律師寄存證信函,要求阿傑刪除文章。
阿芳還說,她並不知道小君為何知道這段過程,並取得自己與阿傑交往的過程與影片。阿芳主張,她因為輕信阿傑的甜言蜜語,所以侵害阿芳的配偶權,且阿芳請求的80萬元過高,且只對她提告,小君應與阿傑達成和解。阿芳請求法官駁回小君的上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小君提出的證據,阿傑與阿芳交往屬實,研判兩人的親密行為至少超過200次,考慮阿芳的收入,認為阿芳應賠償小君4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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