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謝姓男子於去年4月5日傍晚5時許至6時許,陸續搶奪機車1輛與2名女子的手機。謝男到案後說其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無法自制。橋頭地院審理後,雖然判謝男無罪,但須監護兩年。

謝姓男子去年4月5日傍晚近6時看到林姓騎士將機車停放在一處建築物的門前,謝男要求林姓騎士移動車輛,之後趁著林姓機車騎士不備時,強行騎走機車。林男報警,警方之後於4月12日在高雄市楠梓區一處陸橋下找到這部機車,並發還給林姓騎士。

謝姓男子於去年4月5日晚間6時30分,進入一家美甲店,搶走顧客施女的蘋果手機,此i12手機價值近3萬元。施女見狀追出門外,謝男竟然將手機丟棄於路上。

謝男之後又於當晚6時41分搶奪一名孟姓路人的華碩牌手機,價值約1萬元。謝男搶得手機後逃逸,孟姓路人追趕並請求路旁的民眾報警。警方後來在一處路邊找到孟姓路人的手機,還給被害人。

謝男到案坦承犯行,他表示因為想打電話給弟媳婦,所以才搶奪民眾的手機。證人也指出,謝男在案發後接受警方做筆錄時,身體僵直,這是思覺失調症發病的情形。法官根據凱旋醫院的報告,謝男在犯案時欠缺辨識能力。

謝男還指出,自己的腦海中出現一個聲音,要他去偷手機。法官認為,謝男在犯案時有主觀構成的犯意,經查,謝男在犯案前兩天就有出現僵直症的症狀,而案發當日則出現嚴重的被害妄想、宗教妄想、幻聽、幻視等思覺失調症的症狀。

法官雖然因此判謝男無罪,但須先安排到醫院治療包含內科與精神科等,並對謝男施以監護宣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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