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子法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重點如下:

一、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以辨識、保護、偵測、回應及復原等5大功能內容,明定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之要件及用詞定義,並排除安裝於個人電腦防毒軟體或防火牆產品或服務之適用。

二、修正投資抵減「當年度」的認定方式:自今年度起,投資抵減之當年度改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認定,另為兼顧申請人權益,增訂相關過渡性規範。

中區國稅局並提醒,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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