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碳28日發佈重訊指出,中碳與台塑河靜開曼公司、台塑河靜鋼鐵興業,104年9月30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的三方合約,因原先合作協議內容條件因故已無法進行,復於110年8月4日簽訂暫緩合作協議書,依協議書內容規定,於111年下半年啟動合資協商,經整體評估考量後,中碳公司決定終止合資合作協議。
中碳發言人陳宜宏表示,三方合約原本的協議是,中碳與台塑河靜開曼公司各出資50%,成立「台塑河靜中碳(開曼)公司」,並由台塑河靜鋼鐵興業提供原料,將中碳在台灣的營運模式,在越南複製。
不過,他說,因涉及開曼實質經濟法案和越南的競爭法案等問題,無法克服,合資公司僅有貿易功能,無法為合資雙方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因此,中碳董事會28日決定終止合資合作協議。
陳宜宏指出,雖然終止合資事宜,不過,中碳和台塑河靜鋼鐵雙方同意,台塑河靜鋼鐵從112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的5年期間,台塑河靜鋼鐵每年給予中碳,以比照其他客戶交易條件,取得台塑河靜鋼鐵輕油對外總銷售量50%的跟價權,雙方未來仍維持良好商業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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