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說,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6條規定,該合併案由主管機關NCC綜整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等要素做出准駁。

數位部說,已於111年9月29日及30日列席NCC聽證會提供鑑定意見,於111年11月22日函復NCC所詢議題,及於111年12月19日參與NCC召開研商「電信事業申請合併所涉無線電頻率管理相關事宜」會議,並於會後提供本部書面補充意見,供NCC參考。

#台灣大 #NCC #數位部 #台灣之星 #合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