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水域開放聯盟召集人方凱弘去年元旦台北市大湖公園湖泊區划船,遭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裁罰1200元,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並主張裁罰侵害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行動自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認定他違反規定、維持1200元的罰鍰處分確定。

方凱弘去年元旦日在無動力浮具上懸掛「海洋國家」標語,持「水域解嚴」旗幟下水划船,在台北市大湖公園湖泊區划船,他沿途高喊口號,表達對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遲無開放大湖公園划船之抗議。

管理處認為,方男「未經許可違規湖泊划船」之違規行為,已違反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裁處罰鍰1200元,方提起訴願,經北市政府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方的行為違反規定,駁回其訴訟,他提上訴主張,裁罰1200元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行動自由」,原審法院未審酌,其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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