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婦人在台中市太平區欣賞美景,因路面塌陷又遭落葉覆蓋,導致踩空跌倒,造成右手肘骨折脫臼併韌帶斷裂,賴婦主張台中市養工處及環保局養護、管理欠缺,提國賠113萬元,台中地院判國賠72萬多元,養工處、環保局主張無過失上訴,二審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身體產生所害,駁回上訴,2單位需賠償依原審判賠確定。
賴姓婦人指出,2020年12月28日與丈夫騎車行經太平區長龍二號橋附近旅遊,因坐了1個多小時機車,覺得很累,因此下車步行看風景,不料才走了5、6步,踩到遭落葉覆蓋的塌陷路面跌倒,造成右手肘骨折脫臼併韌帶斷裂,主張市府維護單位有缺失,依支出醫藥費、精神損害等,對台中市養工處、環保局求償113萬多元,台中地院審理依《國家賠償法》判2單位賠償賴婦72萬5907元。
2單位提起上訴,台中養工處主張,排水孔前方路面設計洩水弧度,以利雨天排水洩洪,且該路段僅提供車輛使用,無設置景觀台,賴婦對於自身招致之危險行為,應負更高注意義務避免危害發生,賴婦亦有過失,應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台中環保局辯稱,因該地位處偏遠,清潔隊列為「副工區」,案發當時並非例行巡查時間,且落葉乃天然物並非垃圾,除非民眾通報,否則客觀上難以期待環保局可自行查知,與環保局之清潔管理維護無相當因果關係,聲明廢棄原判決。
二審法官審查,該路段並無任何禁止行人步行警示,養工處就排水孔前方舖面塌陷處管理欠缺,確為賴婦受傷害之原因。環保局為清潔管理機關,未能適時清運舖面落葉,同為賴婦跌倒受傷之共同原因,賴婦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養工處、環保局連帶給付72萬5907元,應予准許。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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