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62歲蔣姓記帳士,駕車行經酒測路檢點,未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查,遭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蔣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以警員未有明確攔檢手勢,請求撤銷罰單,遭法官駁回,蔣女上訴,二審認為,原審未令兩造到場參與並表示意見,已違背言詞審理主義,判原判決廢棄,發交更審。
台中地院行政判決指出,2022年1月24日晚間10點49分,蔣女駕車行經豐原區中正路與豐原大道八段口,因「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棈濃度測試之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違規行為,遭豐原分局警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18萬元罰款,吊銷駕照,蔣女不服提行政訴訟。
蔣女主張當日天色昏暗,警員未有明確攔檢手勢及鳴警笛示意停車受檢動作,且前方有受檢車輛,其車輛依序前進,如何能有拒檢不受檢查情形;法官勘驗畫面,警員正面揮動指揮棒,示意停車舉動明確,當蔣女加速駛離現場之際,警員有敲其車窗,她仍繼續直行闖越管制站,認蔣女違規事實明確,上訴駁回。
蔣女不服提上訴,表示自己是會計記帳士,性格較易緊張,第一次遇到深夜路檢,不知要降下車窗,並無任何犯罪意圖需拒檢逃跑,原判決未調查警員為何不鳴笛或吹哨,如果警員有鳴笛或吹哨我沒停下,就是我不對,請求廢棄原判決、撤銷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並未令兩造到場參與並表示意見,已違背言詞審理主義,勘驗筆錄不得採為裁判基礎,原審踐行訴訟程序自有違背法令情形,蔣女上訴求予廢棄,仍應認有理由,又因本件事實既有未明,尚待調查釐清,發交地方行政訴訟庭更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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