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文規定「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但沈男駕駛小貨車在無號誌交叉路口要右轉時,與直行的張姓男騎士碰撞,導致張男傷重不治。經台南地檢引用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與覆議意見,將沈男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台南地方法院卻根據逢甲大學的鑑定報告,認定機車由右側駛越是肇事原因,小貨車在前方右轉並無肇責,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2022年4月27日上午7點54分許,沈男駕駛自小貨車沿台南市下營區南59線往南行駛,當他經過南59線2.8公里與西寮1之21號無號誌交叉路口準備右轉時,張男突然騎機車自右後方駛來,二車發生碰撞後,張男人車倒地,傷重不治。案發後,檢方將沈男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審訊時,沈男坦承案發時駕駛自小貨車與張男騎乘機車發生碰撞,並導致對方死亡,但卻否認有過失,還聲稱他駕駛小貨車的時速大約只有20多公里,且於右轉前50公尺即已先打方向燈,更有看後照鏡,當時並沒有看到張男的機車。
沈男的律師也認為,檢方引用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與覆議意見,認定沈男違反注意右側車輛義務,但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到,張男的機車是從後方駛至,沈男的小貨車右轉時,兩車不是並行狀態,小貨車沒有保持兩車安全並行間隔的義務,也沒有未減速慢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違失。
法官裁定送交逢甲大學鑑定後,鑑定報告以專業影像分割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確認車輛的相對位置,並藉由現場照片、GOOGLE EARTH建構車禍事故現場客觀狀況,還透過影像推估及現場跡證還原兩車的行車車速後,認定張男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的距離,且未依序行駛,從右側駛越,導致與前方右轉的自小貨車發生碰撞,才是事故發生的肇事原因;至於沈男的小貨車在前方右轉,並無肇事因素。
法官認為,沈男主張的車速部分,與逢甲大學鑑定報告計算車速約為時速26.82公里至32.36公里大致相符,且沈主張事先有打右轉方向燈、行至交岔路口減速等部分,歷次供述也都一致,加上檢方證卷並無證據可以反證沈男所述不實,自應為沈男有利認定,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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