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化名)1996年3月與丈夫阿國(化名)離婚,日前因為已經無工作能力,加上財產也不足以維持生活開銷,便向法院聲請,要求兒子阿國(化名)依法負起扶養之義務,並按月給付扶養費新台幣5000元,直到她死亡之日為止。

法院審理,阿國指控,自小到大均未看過母親,也未曾關心或探視過他,對母親根本完全沒有印象。直到母親提出本件聲請,在法院調解庭時才第一次見到母親,在此之前完全沒有聯絡,母親未曾善盡應扶養他的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主張不能維持生活部分,經法院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2021及2022年所得總額均為0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4筆,財產總額為30萬6297元。

而且,小萱2023年1月至11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065元及加發生活補助250元,2023年12月領有低收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8836元及低收加發生活補助750元。法官認,以小萱之資力,顯不足以因應、維持其平均餘命之生活費用。

小萱則是坦承,自阿國出生後,就未曾關心或探視過,沒有盡到扶養的責任,從阿國5個月大時就沒有住一起,「跟兒子要錢應該是不公平的」。

法官審酌,小萱未提出證據證明,她有正當理由未扶養兒子。實質上,阿國是由父親及祖母等親屬扶養照顧到成年,小萱不曾關懷探視阿國的生活狀況,對阿國毫無關心聞問、形同陌路,無故就未負起扶養義務,且情節實屬重大。

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阿國給付扶養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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