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的台北縣三峽鎮前鎮長陳佳烜在2008年遭起訴,辦理鎮公所旅遊採購案時圖利旅行社,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54個圖利罪將他判刑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爭訟逾15年,更二審認定有必要性,裁定從7月29日對他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陳辯稱,他從2008年10月15日經新北地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以來,已遭限制出境、出海逾15年以上,且他已繳納100萬元保證金,開庭無一未到,另他年事已高,無財產及謀生能力,至親亦均在台灣,斷無出國不歸可能,應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性。
更二審認為,他固已繳納高額保證金,之前亦均能遵期到庭,但難遽認其「嗣後」必無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經綜合審酌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他的權利受限制之程度、本案犯罪情節與所涉罪刑輕重等,裁定7月2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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