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補充說明,為響應淨零碳排目標,我國協定夥伴國居住者企業倘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平臺,出售其持有國外減量額度所取得之所得,為我國來源所得,可於我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提供之減免稅措施。
例如,倘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參採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內容,且是項所得符合該協定第13條(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者,出售碳權交易之所得僅由協定夥伴國課稅,即於我國免稅,可避免該所得於我國及協定夥伴國雙重課稅情形
即是來台賣碳權的外國企業,只要符合屬於台灣簽署所得稅協定、以及適用OECD稅約範本第13條規定,出售碳權利益在台灣即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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