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指出,何宗英等17人涉犯銀行法以詐術使銀行交付財物罪、刑法詐欺罪、偽造私文書、商業會計法,其中何宗英對鼎興集團負最終營運責任,竟因彌補資金缺口,詐欺銀行322次、得款37億7488萬7400元,嚴重衝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金融體制,犯後多所狡辯,對貸款流向交代不清、推諉責任,惡性重大,具體求刑20年。
檢察官起訴12名出借何宗英集團支票的牙醫師,包括吉欣牙醫診所醫師王吉清、誠良牙醫診所醫師王誠良、百傑牙醫診所醫師謝維毓、壢新醫院牙科部醫師王宏仁、聖保祿醫院牙科部醫師吳勁翼、若瑟醫院牙科部醫師郭明忠、賴勝治、曹玉慧、張國俊,幸福牙醫診所醫師鄭俊國、板橋誠品牙醫診所醫師廖克文、全美牙醫診所醫師阮議賢。
起訴指出,王吉清等人貪圖高額借票報酬或圖得鼎興提供的不實交易發票報稅或受人情請託,簽發超過其等清償能力的支票,借票總金額達3億5211億元,甚至配合在不實合約上簽名,使銀行誤信鼎興與牙醫診所有交易事實,且鼎興提供有良好社經地位的牙醫師所簽發或背書的支票而同意放款。
檢察官認為,12名牙醫師為詐貸案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犯後竟不思悔悟,對其等引發之紊亂金融秩序猶如同借票當時不以為意,犯後態度不佳,依銀行法幫助以詐術使銀行交付財物及幫助詐欺罪起訴,請求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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