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過後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是台灣此次新冠前段防疫成功的關鍵,此法賦予了政府為了「特殊疾病」防疫需求,可徵收任何的人員、物資、機構、甚至媒體。也可以違反憲法,限制非疑似或確認病例的行動自由。

這裡所謂的「特殊疾病」是指第一類或第五類法定傳染,只要在防疫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下,就能啟動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而執行《傳染病防治法》中特有的違憲條款。第一類法傳是國際關注的傳染病,當然可以特殊手段處理。第五類法傳指的是新興傳染病,由於狀況不明,暫時以特殊手段處理,以求周全。

自2004年《傳染病防治法》實行以來,防疫單位對於《傳染病防治法》中的違憲條款,都是謹慎執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也會在疫情趨緩,能以常規公衛手段處理之後,就主動停止,回歸正常作業。因為維護憲政體制,還是政府官員施政的最高標準。

但這次新冠例外,防疫單位在疫情緩解、新冠已非新興傳染病、疫苗接種普及、新冠流感化、國際紛紛解封後,依然沒有想回規正常公衛作為的意圖。就像以前的戒嚴一樣,在戒出權力後,政府就像吃了春藥一樣,必須一直成癮下去。

這波疫情初發於大陸,指揮中心欣喜於能藉此阻斷民眾的親中熱潮,這是民進黨政府長久以來一直想斷的政策,不想讓民眾過度被對岸統戰過去,但卻苦無東風。指揮中心借到了這「疫情東風」之後,政府馬上食髓知味,認知到《傳染病防治法》的附加價值無窮。靈機一動,抗中之後又順利地轉移到抗衡。

要抗衡甚麼呢?當然是抗衡政敵,抗衡反對黨。台灣民意現在是朝小野大,有地方包圍中央的態勢。所以第二階段《傳染病防治法》的抗衡對象就是反對陣營,反對陣營的主力在地方政府。《傳染病防治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是強調分權的,中央管檢疫,地方管防疫。即使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地方仍有《傳染病防治法》賦予的諸多防疫任務級防疫自主權,中央無權置喙。

但指揮中心會刻意曲解法令,剝奪地方政府的防疫職權。不願被奪權的反對黨地方政府,彰化被發動政風調查、台北被發動環南會勘、新北被苛扣疫苗,都是《傳染病防治法》被用於打擊反對黨縣市長的手法。更經典的是在去年6月配合罷韓的高鐵高雄懇親專列,幾乎把《傳染病防治法》完完整整的搬來為民進黨政治鬥爭服務。

《傳染病防治法》之所以會被濫用,在得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而且成立的發起單位竟只是行政院的三級單位,發起也只需行政命令,啟動後就可以凌駕憲法。更可怕的是沒有終止的規定,如果碰到一個如民進黨這樣貪婪的政府,食髓知味後如不強力抗爭,斷沒有下架的一天。

權力是政府的春藥,過度使用也會成為毒藥。民進黨政府以疫情弄權的結果,初期還算使得開,在國人需要平靜生活的時候,畫蛇添足的干預才是民調下跌的主因,民進黨要加油了。

(作者為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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