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報載,因2880元餐費,讓一位少將被處以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同時,還連帶對該名已退休少將,追討他自2015年案發以來的全部薪資,也勾銷了他的終身俸。同案的另一個上士,則被處以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閱畢判決全文共3萬7仟餘字後,可概約為:調查局、地檢署、花蓮地方法院,以及花蓮高分院咸認:由於三名同桌共餐的「一母二子」軍眷「應付費而未付費」,且「宴請」應以指揮官之「主官行政費」項下支出,而不得以「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核銷。因此,乃對「強烈建議」以「加菜金」代為支付3名軍眷餐費的少將,以及負責核銷的上士處以重刑。

此一猶如「迅猛龍」般的拍板定案,像極了雷神索爾的「驚天之錘」!尤其在判決文裡直接否定了「大水庫」理論,更讓人嘖嘖稱奇於好山好水的花蓮,難道會沒有水庫!?

判決文寫道:被告辯以「有關三位民間人士(即一母二子之軍眷)餐費2880元部分,本得以主官行政費核銷,故不論是以系爭加菜金或主官行政費核銷,均是可由國庫支出,不需要主官個人負擔,依「大水庫理論」,國庫並沒有因此受到損害等語」。承審法官則認為:「惟學理上本無所謂「大水庫理論」,其依據、意義、要件、適用情形、所生效果等,全無明確且普獲共識之學理論據,以此為辯,已非可採」。

查「大水庫理論」,在國內的判例應用上,係始自「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之主張,意指金錢的本質屬「無記名」,由於無法「特定」,自也無法具體指出「那一張鈔票是特別費,那一張不是」。因此,對於非「實報實銷」的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即可,無須提供實體單據或發票),只需「收支相符」,就可被認屬於「特別費」項下支出。之後,「大水庫理論」也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援引,用以認為陳水扁的「款項因公支出」、「且支出大於被控貪污的金額」,因此沒有貪污動機,僅係觸犯偽造文書罪。此合議庭所持之理由,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獲判無罪的見解基本一致。兩者均是以「大水庫理論」抗辯,最終獲判無罪。

此外,一度撼動「國本」的「大專院校教授涉挪用國科會補助款弊案」,又稱「台灣教授假發票案」、「大學教授詐領國科會補助款案」,因受前述「馬英九特別費案」與「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事件影響,檢調單位乃自2012年起,全面清查國科會計劃,發現共有約1500名國立大學教授涉以「無關實際支出」的發票,來報銷國科會核撥的研究經費。此案之「最後」,也是援引「大水庫理論」,為「涉貪」的大學教授脫罪,且立法院還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將「民意代表與大專院校教授」持假發票報帳的行為除罪化,而且還溯及既往。

與以上的「滔天大案」相較,2880元的餐費核銷,既非宴請少將、上士的眷屬,少將、上士也從未將「不當核銷」的2880元放入自己口袋、中飽私囊。好山好水的花蓮,其實有個位於光復鄉的「俊哪池水庫」,建議花蓮地方法院,以及花蓮高分院結伴前去走走,並從該水庫的倒影反思: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對「少將、上士」處以罕見重刑,真屬合宜? (作者為台師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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