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保單之亂,引爆民眾不滿,尤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預計7月中旬將新冠肺炎從第5類法定傳染病下修為第4類。果真如此,則按「傳染病類型」不同給付不同理賠金額之防疫保單,其對新冠肺炎的理賠金也將隨之調降。民眾因而憂心忡忡,深恐其原為分攤防疫風險而投保之保險,將因分類調整而無法取得應有之理賠金。更有人質疑政府官員意圖為保險業解套。
當然,250萬張防疫保單保費,快被理賠額吃光,未來甚至還不夠賠,對業者是很大衝擊。但這些風險不該被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換言之,業者在商言商,但保險公司做這些規劃,自然精算過理賠風險;對弱勢民眾來講,他們卑微的要求不過就是希望碰到事故時能做一些理賠。業者不能在招攬民眾加保時百般殷勤,遇到理賠就換另一張臉孔!金管會更不能對民眾處境置若罔聞!尤其不能放任業者擴大解釋「違反複保險規定」等藉口,欺負庶民百姓;賣出去的保單猶如潑出去的水,一旦承保,已核保客戶須依約理賠。
只是於此同時,我們不難發現,防疫保單之亂其中一項核心問題,就是繼政府無預警地採取類共存的「新台灣模式」,導致防疫一團混亂之後,陳時中又釋放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將下修為第四類的訊息。說穿了,民眾為什麼這麼積極購買防疫保單?又對保單不續保這麼擔憂?不外乎就是希望透過保險分攤防疫的風險;標準一旦下修,民眾的直覺就是將蒙受損失。如今政府未積極幫民眾維權,反而不時看似為業者解套,足以嚴重影響保單理賠金額時,民眾自會更加恐慌。
但以COVID 19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加重的現狀,何以陳時中會在此刻預測7月中旬COVID 19 各項危害風險均將劇降?難不成缺乏快篩劑與確診藥不足、坐視幼童確診送醫不治等,都是預料中事?因而預估7月份已透過群體感染產生抗體免疫致疫情減緩嗎?
就此,陳時中應說清楚,究竟行政單位握有什麼數據?使其預估7月中可下降至第四類傳染病?足以支撐其下修之依據為何?還是隨口說說而已?又有無跟金管會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相關單位溝通?陳時中到底知不知道該下修對保戶之影響與殺傷力?
單純就法論法,如保單規定:保險公司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之最新公告作為各類傳染病染疫之給付依據時,要保人之理賠金將因其染疫之傳染病類型變動而調整,亦即因不同類別而有不同理賠金額。是以,倘若衛福部依法調整類型時,保單已有前開明確規範之保險公司,依變動後類別給付相對應理賠金,尚無不法。
但是另一類保單,例如富邦產險、兆豐產險、和泰產險等推出之防疫保險,被保險人經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保險人即依約給付保險金,而非依法定傳染病等級給付,所以不論類別,一樣理賠特定金額不因此受影響。或許這就是富邦產險如今公告要保人如有複保,則不予續保好降低其損害的緣由。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傳染病之類型是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來分類。第四類傳染病係指第一至三類型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第五類傳染病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誠如前述,防疫險之給付範圍,係依保單約定。因此,對於依法定傳染病等級定給付範圍的保險業者,因保險條款明載,法定傳染病之疾病名稱或項目變動時,保險人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之最新公告作為給付依據;COVID 19確診者之理賠金自然將因該傳染病從第5類法定傳染病下修為第4類而減少。也難怪民眾感到憂慮,發聲質疑官員企圖為業者解套!
其實防疫保單之亂,本來就該提前部署,預防危機於無形。因為泰國早已發生理賠保單過多,業者已必須申請破產保護的衝擊;反之,業者如拒不理賠,或廣設巧門,則會嚴重損傷信譽,平添混亂,近期一波波針對防疫保單的民怨正是由此而來。我們的主管機關對事涉公共利益的這些政策,如果能早些說清楚講明白,還會讓保險業者如此恐慌、擔憂損及產險公司財務健全性?大批覺得委屈的民眾還會如熱鍋上螞蟻般求助無門嗎?
在防疫失敗、物價高漲、實質薪資倒退的今日,以民為本、善待民眾,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未來核保、理賠的爭議只會越來越多,我們要特別提醒陳時中,拜託行政官員千萬以蒼生為念,就別再在受難的民眾身上雪上加霜了吧!(作者為立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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