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今年年初參選第10屆立法委員,競選期間在士林區福國路一處大樓外牆懸掛競選廣告,投票前1天下午10點半遭承租公司派人拆除,李婉鈺認為承租公司、行銷公司害她沒當選,控告業務代表、負責人涉犯意圖使人不當選。士林地檢署偵結,認該公司2人所為與選罷法構成要件不符,予以不起訴處分。
李婉鈺參選北市第1選區立法委員,1月8日在福國路一處大樓外牆懸掛競選廣告帆布,隔天即遭拆除,經李婉鈺委由他人協調,廣告再度被掛上,但大樓所有人仍不滿,立刻通知承租的公司黃姓業務代表,要求在投票前1天晚上10點一定要拆下,帆布廣告懸掛7個半小時後即遭撤下。
大樓所有人出具去年11月與承租公司的合約,內容載明只能出租給房地產廣告,後來掛了政治廣告,已然違反合約內容,黃姓業務代表也承諾儘速拆下並到場監工。
而行銷公司鄭姓負責人說,與李婉鈺1月4日簽訂租賃合約後,已經努力協調,大樓所有人勉強同意第2次懸掛廣告帆布到投票前1天,而且不是由鄭拆除,2人均沒有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的意圖,因而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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