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而造成的種種交通意外,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1條修正案,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至於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車輛規格及種類,由交通部訂之。
原本該條條文只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未提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為因應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而造成的種種交通意外,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1條修正案,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至於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車輛規格及種類,由交通部訂之。
原本該條條文只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未提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