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而造成的種種交通意外,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1條修正案,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至於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車輛規格及種類,由交通部訂之。

原本該條條文只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未提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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