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士林地方法院裁定200萬元交保,檢提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裁定何以認命潘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即無羈押之必要性,未說明其認定理由,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士林地院重裁。

高院認為,潘懷宗坦承未實際聘用陳等人擔任助理,並製作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向台北市議會領取人頭助理薪資並支配使用之陳述,足認潘懷宗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重罪且涉嫌屬重大。

高院表示,潘懷宗巷否認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依共同被告之證述及卷內證據所示,已有相當理由足認他有偽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仍有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對質釐清之必要,難保他會利用與同案被告關係編造薪資流向或影響供述。

高院指出,原交保裁定既認潘男有串證或滅證之虞,卻裁定被告以200萬元之金額具保,除諭知自1月2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外,尚未說明何以未命他遵守相關事項外,亦未說明何以前揭羈押處分之替代措施,已足以防免被告後續妨礙偵查續行。

合議庭表示,現行法律並無串證或滅證可沒入保證金之規定,能否擔保潘懷宗不會有串證或滅證之行為,實非無疑,原裁定何以認命他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即無羈押之必要性,未說明其認定理由,容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因此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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