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18萬多的陳姓女行銷專員4年前遭東森得易購公司指控她發黑函、惡言中傷、吵架影響辦公秩序,並將她開除,她不服提告;一審駁回她的請求,二審認定她的行為不是違反勞基法的「暴行、重大侮辱」,逆轉改判僱傭關係存在,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法官逆轉判的理由,認定對於勞工終止僱傭關係,將影響勞工生計,甚至影響其生存,更須考量最後手段原則,即須勞工所為之行為,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雇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但陳女的行為未達非解雇不可。
陳女表示,她在2017年3月20日受雇於東森得易購擔任行銷人員約定月薪18萬元,但公司在同年11月9日以她吵架影響辦公秩序及攜帶手機進入工作區域公布欄拍攝,並上傳LINE群組,對其他員工實施重大侮辱行為由開除,終止勞動契約。
陳女解釋,她沒有公司所指咆哮情事,她只是帶手機拍攝帶置物櫃旁的業績排行榜,上傳之LINE群組也是公司員工,目的是將自己的業績經由訊息使相關同事知悉,係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無侵害被上訴人營業秘密。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女已破壞公司內部管理指揮、秩序紀律的維護,嚴重影響該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駁回她提起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改認定公司未達最後手段原則,逆轉改判僱傭關係存在,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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