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北投區尊賢里里長潘同發,以自家後方鐵皮屋充當里民活動中心,違法申請補助,5年不法所得187萬餘元,檢察官起訴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士林地院日前審結,因潘姓父子坦承犯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予以減刑,2人均判處徒刑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40萬元,褫奪公權4年。
67歲潘姓老里長,自2003年起,擔任里長17年,並與41歲兒子以及孫子同住,潘明知住宅已經無空間供里民活動之用,還以自己里長身分與兒子簽下租賃契約,以此向區公所申請補助,並刻意在後方空地,搭建鐵皮違章建築,掛上「尊賢里里民活動場所」招牌,每月獲取2萬6400租金補助,父子2人均被控貪汙罪。
潘姓父子被控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後,潘同發去年12月23日已自行辭去里長職務,偵查中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減輕其刑,加上涉犯潘涉犯法定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合議庭考量,潘長期擔任里長,自籌經費照顧里內中低收入戶、獨居長者,以及發放獎學金鼓勵學子,都有感謝狀、活動照片為證,可見潘對里民服務不遺餘力。
合議庭以繳回犯罪所得予以減刑,再審酌情節顯堪憫恕,並以情輕法重予以減刑,考量潘無業在家,兒子從事產品銷售工作,經歷審判後應有所警惕,均予以宣告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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