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詹昭書被控在新竹地檢署任職期間,收賄替溫泉業者、汙泥廠護航,前年詹男遭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定讞,他入獄服刑後,認為終審判決引用判例違憲,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沒有理由,決議不受理。
詹昭書在2009年任職新竹地檢署期間,收受溫泉業者提供的昂貴汽、機車代步,並佯稱能協助解決汙泥廠圍廠事件,利用自己輪值內勤之際,受理且主導案件偵辦,藉此索賄。
新竹地檢署、廉政署據報後展開搜索,拘提詹到案,訊後將他起訴並求處重刑,但新竹地院卻認定,證據不足證明詹昭書有利用職務,以欺騙手段讓張姓、何姓業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判他無罪。
經上訴後,高院、更一審都改判10年徒刑,高院更二審認定詹男收取業者的利益有對價關係,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他的行為令全體檢察官蒙羞,將他判刑10年,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詹昭書聲請釋憲,主張更二審合議庭組織,有違背憲法之疑義,最高法院將他判刑確定,所實質援用之法條及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但司法院大法官認為,詹只是爭執法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指摘有何違憲之處,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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