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提告指控前妻黃姓女子,教唆他人竊錄他非公開之談話,侵害他的隱私權及言論談話自主權,要求黃女賠償1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錄音內容只是陳報法院,並未向外公開散布,判黃女免賠確定。
法官表示,陳男主張黃女教唆他人偽裝學畫學生入內或打電話錄音,但該錄音的對話內容,只是黃女獲取陳男在公司的工作方式及報酬計算資訊,以便向執行法院陳報他的所得狀況。
合議庭表示,黃女只將錄音內容陳報法院,並未向外公開散布,其手段方法未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性,符合相當性及必要性,尚難認有違法性,黃女行為未具違法性,沒有損害賠償責任,判她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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