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賴姓男子不滿蘇姓前女友提分手,竟將其裸照、性行為照片傳給蘇女前夫及友人,女子得知後立即報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賴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處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人2018年交往期間,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時,賴男在蘇女同意之下,持手機拍攝女子裸露胸部、下體等私密照,但隔年中秋節雙方感情出現變卦,女子毅然決然提出分手,並將男子趕出同居住處。
男子心生不滿,認為2人同居期間,都是自己支付生活費,並負擔女子的哥哥等家人所需,卻僅因吵架就將他趕出門外,不甘「人財兩失」,將女子下體等私密照用臉書傳給其前夫及友人,女子前夫接獲消息後,立即告訴女子家屬,蘇女不滿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男子僅因與感情糾紛,將女子私密照傳送給友人,讓女子在親友面前抬不起頭,不僅無濟於解決紛爭,反而滋生更多衝突及問題,審酌賴男始終坦承犯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處3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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