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陳姓男子行經台北市杭州南路與愛國東路交岔路口時,遭違規左轉的小客車撞傷,台北市大安分局員警到場,卻認為陳男的腳沒有踏在斑馬線上裁罰300元,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行人「靠」斑馬線穿越道路沒有違規,撤銷裁罰,警方須還300元給陳男。可上訴。
陳男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他在去年7月28日晚上8點多,沿北市杭州南路北往南方向行走,行經杭州南路與愛國東路交岔路口時,遭吳姓駕駛的自用小客車違規左轉撞擊,他左後背挫傷、後腦勺及右手肘擦傷及頸部拉傷。
陳說,警方舉發他違規,他不服舉發通知單向大安分局告陳述意見,大安分局認為他有「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裁處300元,他自認為沒有違規,北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謂「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應按具體情況認定,不是規定行人雙腳一定要踩踏在斑馬線上,陳男在其行向燈號為綠燈時,緊靠行人穿越道白色沈木紋右側邊緣穿越馬路,並無違反規定。
法官依勘驗畫面指出,陳男在綠燈時已緊靠行人穿越道之白色枕木紋右側邊緣行走,且其行進方向亦依行人穿越道方向直線行進,他沒有何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自不得遽令其擔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判他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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