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男子陳明輝闖入住宅,強行撫摸年輕女子的胸部後,摔破玻璃零錢筒搶財物後逃逸,她在日記寫「這輩子不會忙記這麼可怕的一天」;警方在玻璃罐碎片採得1枚指紋,2017年比對後將陳男逮捕,最高法院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將陳男判囚3年8月定讞。

另陳20年前趁在自強外役監服刑,獲准返家探視及假釋後,先後闖入住宅性侵2名女子,日前最高法院審結,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刑9年,並須在服刑前接受最長3年治療確定。檢方將再向法院聲請定執行期,決定陳明輝須關多久。

2004年6月2日早上6點多,陳男侵入女子位於桃園的租屋住處後,隨即用她吊掛在衣櫥上之浴袍蓋住她頭部,並對她恫稱「不要動,不然殺了你」,他強行撫摸女子胸部數秒。

之後,陳男取走被害人的背包、玻璃零錢筒等物,她持掃帚欲奪回財物,陳男將玻璃零錢筒隨地扔擲摔碎在樓梯間後逃逸(搶奪部分因追訴權時效經過,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害人隨即報警處理。

桃園警方在案發地進行採證,從摔碎的玻璃罐碎片採得指紋1枚,但當時經比對後無相符之指紋,直到刑事局在2017年間進行舊案指紋電腦比對,才查獲陳男。

女子有寫日記的習慣,案發後她寫下「「我想我這輩子永遠不會忘記今天這麼可怕的一天」等內容,法官依據這些日記資料、指紋比對結果,認定陳男犯行明確,將他判刑3年8月,並在刑之執行前,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確定。

#陳男 #指紋 #日記 #零錢 #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