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周姓男子2020年6月間開車行經基隆某路段與林姓騎士擦撞,當下以1000元賠錢未果,竟駕車離去,經監理機關裁處,周男要支付國庫1萬元,吊銷駕照3年。周男不服提行政訴訟,基隆地院認裁處無不當,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周男於2020年6月1日上午8時許,駕駛汽車行經基隆市仁愛區仁愛一路、仁二路之交叉路口,不慎擦撞林姓機車騎士,致其右腳踝擦挫傷,而周男於事故後,僅短暫停留,未下車察看,也未等候警方到現場處理,就逕自離開現場。
經警方告發,涉肇事逃逸的部分,經基隆地檢署予以緩處分確定,並須支付公庫1萬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67條等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周男不服裁決,遂提起行政訴訟。
周男主張,當時正值上班尖峰時刻,路上車輛相當多,憂心會造成後方車輛阻塞,才在事故當下向詢問林男可否前往海洋廣場等候,但他卻遲遲未等到林男,才先去上班。且工作告一段落後,他亦前往派出所備案,與林男達成和解,但去監理機關換發駕照時才知被裁罰,顯然一事二罰。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指出,周男肇事後,並未主動報警,也未等候警察到場,且周男在肇逃案中坦承犯行,肇逃事證明確;周男獲得緩處分後, 依行政罰法裁罰,並無一事二罰的情況。
基隆地院判斷,周與林發生擦撞後有交談,但並無下車的行為,此外,周男向檢警稱,有看到林男腳上有擦傷,曾提議要給1000元遭拒,才向林男提議要去旁邊談,但等了幾秒後,因為要上班便離去。
林男證稱,由於不曉得受擦撞的腳傷勢情況,因此未收下周男交付的1000元,而周男一度稱要陪同前往醫院,卻在聽到他要報警後,提議私下和解,隨後周男將車移往他處後,即不知去向。
法官認為,周男肇逃事實明確,且同時觸犯刑法並違反行政法,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法官判定,周男因肇逃獲緩起訴處分,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67條,裁處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未違反依事不二罰原則。認定原裁處無誤,駁回周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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