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在台積電工作的朱姓男子在租屋處死亡,朱的父母主張兒子睡覺時發生火災意外,一氣化碳中毒死亡,提告請求2家保險公司給付共506萬元,但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非意外死亡,駁回朱的父母請求。

台積電公司在2017年幫朱男投保,隔年朱男在租屋處遭人發現死亡,新竹地檢署相驗後判定其死亡方式為輕生,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為中毒、窒息,先行原因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密閉室內起火,吸入濃煙。

朱的父母主張,兒子睡覺時,不幸因發生火災造成室內燜燒,致吸入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因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於是提告請求給付;但一審、二審都認定,無法證明朱男是意外死亡,駁回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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