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日公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跨業準則),後續也公布核釋令,要求擬跨業轉換的移工要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協調會,並要等14天沒有同類雇主登記承接才能跨業轉換,但也提及雇主如果在預定工作場所以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不得參加協調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依核釋令及相關辦法提及移工若要跨業轉換,得要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並且要14天沒有同類雇主承接才可以跨業承接。
薛鑑忠提及,移工可以在任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但如果要去其他地區登記,則起算日期要重新計算。
薛鑑忠說,除了規範移工外,也要求雇主不能在指「預定工作場所以外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如製造業雇主應在其工廠登記地址、營建業應在工地所在地址、看護工雇主則應在戶籍地址等地所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否則不得參加協調會,也意謂無法跨業承接;他也提及,若是同類雇主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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