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黨產會作成處分,認定中廣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現有資產2億多元及已處分財產追徵77億多元,光華投資不服處理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光華公司不是受處分人,無實施訴訟權能,所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判決駁回。可上訴。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黨產條例立法目的是在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且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原所存有的權利,並非賦予第三人有監督黨產會的公法上權利。
合議庭表示,光華投資並不是受處分人,只是中廣公司的股東好聽等4家公司的債權人,所以,黨產會作成的處分,並沒有對於光華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光華沒有因處分而有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且不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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