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羅姓男子在新北市烏來爬山時,遭斷裂落的台電電纜線電擊死亡,羅妻及4子女提告請求台電賠償,最高法院判決台電須賠償醫藥費、喪葬費、慰撫金共1069萬624元確定,扶養費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台電須賠償計331萬6884元,此部分可上訴。
死者家屬提告主張,羅男在2015年1月22日中午在烏來山區,因台電公司疏於維護電力設備導致電纜線斷裂懸落而遭電纜線電擊死亡,台電公司應賠償1864萬9335元。
最高法院將家屬請求台電公司給付扶養費部分廢棄發回,至於命台電公司賠償醫藥費、喪葬費及慰撫金1069萬多元部分確定。高院更一審依據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額計算後,判令台電須賠償扶養費用33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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