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與黃姓鄰居因互告傷害等訴訟,去年到台灣高等法院開庭,陳在法庭內以「操你X」等穢語辱罵黃,他否認犯罪辯稱不是在罵黃;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他講的意思是「性侵你母親」,貶損人格及社會評價,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2000元,可易服勞役。可上訴。
黃指控去年3月4日下午3時40分許,在高院刑事庭第三法庭開庭時,陳男大聲辱罵不雅字眼,檢方將陳男起訴。
北院認為「操你X」之意亦同「X你娘」,從字面意思來看為「性侵你母親」,但口出此言者,並非真的欲從事此項行為,大多是想藉由侮辱、貶抑對方,代表自己在權威上凌駕於對方之上,且足以令聽聞者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減損人之聲譽、人格。
法官表示,陳男在開庭審理程序進行中,對其與黃之糾紛遭提告不滿,而當庭辱罵操你X,是由訴訟程序過程否認犯行,並爭辯告訴人言行情境及話語過程觀之,被告所出言「操你X」,縱然未指名道姓,顯係訴訟過程中不滿告訴人所陳。
北院認定,陳男非單純發洩個人心中情緒,已脫逸於社會通念、訴訟程序中陳述時可資容許之範疇,不僅在直觀或經闡釋之語意上,係對黃的人格為詈罵、侮蔑之言詞,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甚明,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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