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吳姓採購組長、陳姓印製科長、鄭姓股長3人被控於2018年間洩漏燙金箔膜3項標案內容給特定廠商,涉嫌洩密,台北地檢署給予3人緩起訴處分2年,各須支付國庫5至10萬。檢察官依職權呈台灣高檢署再議,髙檢署認為再議無理由,22日駁回再議,3人緩起訴確定。
據指出,中央印製廠於2018年至2019年間辦理燙金箔膜、MICR票據紙、三股騎縫線3項標案,時任採購組長、印製科長、股長的吳、陳、鄭3人涉嫌洩漏開標時間、標案規格、投標廠商等資訊給特定廠商。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依洩密罪將3人移送北檢偵辦。
北檢調查時,吳男3人供稱,他們與廠商時常會聊到標案的話題,吳男並稱,會跟廠商談到標案內容,是希望多讓其他廠商有機會,參與標案進行良性競爭,不希望有廠商獨大,獨攬標案的情形。
北檢發現,吳男在燙金箔膜採購案開標後,曾向特定廠商透露競爭對手的材料來源,競爭對手即退出競標;採購案重新開標後由特定廠商得標,但檢方傳喚競爭廠商作證,競爭廠商卻表示,是經過評估標案後決定自行退出,未受任何壓力。
檢方發現,由於特定廠商雖曾經參與三股騎縫線標案,但事後未得標,也未參與MICR票據紙標案投標,認定吳男3人未與特定廠商有利益交換,加上標案結果也未受影響,3人只涉及洩密罪。
檢方審酌吳、陳、鄭3人認罪,且無前科,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並依據3人分別涉嫌洩密3次、1次、2次,命3人各須支付國庫10萬元、5萬元、8萬元的緩起訴處分。檢方將全案送高檢署再議,高檢署22日駁回,3人緩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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