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承審一件謝姓退休公務員,因參加救國團溢領年資退休金給付案,關於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規定「1年內」的規定,因法律有歧異,裁定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經言詞辯論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為「1年內」規定是屬「訓示規定」。

出現法律見解爭議是因「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追繳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應在該條例施行1年內為之。但這1年的規定,是訓示規定或有法律效果,法院判決有歧異。

以考試院院長關中的案例,北高行政法院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規定「1年內」期限,文義上及法理上屬公法上權利行使期間的特別規定,考試院是核發機關應在1年內(2018年5月11日前),作成命關中返還之書面處分並送達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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