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瑜說明,依照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的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若雇主沒給勞工補休,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規定,可被處2萬至100萬元的罰款。
陳信瑜提醒,若勞工於雙方約定的補休日出勤,當天雇主應給予加倍工資;另外勞工補休日雇主應照給工資,若未依法給付,皆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定,也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陳信瑜呼籲,企業主應將員工視為珍貴的資產,而非單純的人力成本,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企業法定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若勞工遇到勞動權益受損的情形,可利用「勞動即時通」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勞動局協助爭取權益,方便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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