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指控結婚10多年的丈夫,4年前與她討論離婚細節後起口角,竟以暴力強迫她性行為,但挨告的丈夫說,2人性行為後還一起共浴;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二審改判無罪,經撤銷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仍判無罪。可上訴。
女子指控,2017年10月6日晚間11時許至同年月7日凌晨1點多,她與丈夫在住處討論離婚細節而起口角,他明知自己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竟以單手壓制她雙手手腕之強暴方式,不顧她拉扯、反抗,違反她意願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但男方辯稱,與妻子結婚10多年,生活及性事已建立固定方式,案發當天她要求他去按摩胸部,並引導他觸摸下體才進一步發生關係,性事完畢一同共浴,她還要求他抱著睡覺,隔日他晚起,她還在家陪同小孩,之後帶小孩出門與朋友吃飯。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4月,高院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更一審認為,她的傷勢照片和家暴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所載的傷勢、她證述遭受暴力及違反意願的手段不符,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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