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行車不開大燈,害人也害己!金門警方提醒鄉親遵守交通規則,照亮自己和別人的人生道路,即日起加強巡邏取締,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警方提醒,有些汽、機車駕駛人以為路燈很亮,就不用開車燈,其實開車燈是讓其他用路人可以看見自己,何況兩旁路樹會吃掉大部分的光線,加上汽車的A柱或B柱容易產生視覺死角,更會在突然發現人、車時,來不及反應而發生事故。
縣警局交通隊呼籲,夜間或天色昏暗時開(騎)車上路,市區行駛或前方100公尺內有車,使用近光燈;行駛郊區或視線不良處,使用遠光燈,讓自己看得見別人,也讓別人看得見自己。行人也應穿著亮色衣物或佩戴發光手環,避免發生危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另同條例第73條第1項第5款:「慢車駕駛人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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